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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制度】撤销缓刑建议的提出机关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2 16:58)    点击:191

  【缓刑制度】撤销缓刑建议的提出机关

  【缓刑制度】撤销缓刑建议的提出机关

  关于撤销缓刑的建议应由何种机关提出的问题,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负责缓刑监管的公安机关提出。理由是该机关对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行为、举动最为了解,由他们来提出建议最为方便。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办案侦查机关提出,个别情况下也可由公诉机关提出,如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发现犯罪分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应撤销缓刑的。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原作出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笔者同意该种意见。

  缓刑撤销的建议权是与缓刑撤销的裁判权相对应的。在我国,有权裁定撤销缓刑的只有原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因此,缓刑撤销的建议权也应该由与之相对应的机构来行使。《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的,原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该规定明确了撤销缓刑建议权可以由同级公安机关来行使,但也未明确规定只能由同级公安机关来行使。笔者认为,从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立法精神来看,除同级公安机关外,同级检察机关也应当有权建议撤销缓刑。理由有二:一是同级检察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时,与同级公安机关具有同等的地位,二是检察机关本身是法律监督机关,它有权力也应当有责任监督缓刑刑罚的执行。而对于究竟应由同级公安机关来提出建议,还是由检察机关提出建议,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确定:

  (1)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发现应当撤销缓刑的,应由该侦查公安机关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给原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的同级公安机关,再由该同级公安机关向原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

  (2)案件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或者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应当撤销缓刑的,应由该侦查或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给原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再由该同级人民检察院向原作出缓刑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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