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特点 医患双方提交的材料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4 15:51) 点击:215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特点 医患双方提交的材料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特点 医疗事故鉴定的特征.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以下特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医调委、公检法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 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 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证据学要求显著宽松。 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鉴定专家要完成以下工作: 1.认定事实,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 2.认定正确的操作常规,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提出在各个环节中正确的诊断治疗是什么,即当时的操作常规是什么。 3.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 4.运用逻辑知识,分析论证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5.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二、医患双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