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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及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4 15:54)    点击:203

  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及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

  一、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指诉讼主体在诉讼活动中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有举出证据的义务。举证责任的概念,来源于古罗马诉讼中,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它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负有提出证据证明的义务,否认的一方没有举证责任;二是双方当事人的主张都提不出足够证据,则负举证责任的一方败诉。举证责任倒置指在诉讼中按举证责任一般原则原告本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举证责任,却因某种原因依法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是一般举证责任的特殊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平衡诉讼双方的举证能力,为保护弱者而设定的。2002年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由医疗机构就医疗损害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是考虑到医方在医患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患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将举证责任倒置到医方身上,有助于督促医方钻研医术、改善条件、规范服务,减少医疗失误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但从最高法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的效果看,医疗损害责任“举证倒置”也引发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片面加重医院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医疗服务相较其他服务具有特殊性,医疗损害相较于其他民事损害也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由于人类认知有限,现代医学尚有大量未知领域,医疗服务有时存在莫测的风险,谁也不能要求医疗决策和医疗行为绝对万无一失。这就决定了在某起医疗失误或医疗事故发生后,存在三种可能情形:一种情形是能够确认医方须承担责任;另一种情形是能够确认医方可以免责;还有第三种情形,就是处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医方应否承担责任也是一个“未知领域”。这个时候,如果一定要求医方就医疗损害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力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对医方而言其实是很不公平的。 医学科学是在向未知领域的探索中一步步发展的。在探索中前进,是医学科学的一个显著特点。从论证的角度来看,即使在医学上许多看似简单的问题,在论证时也会相当困难。特别是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即使再高明的医生,实力再雄厚的医院,在很多时候也很难把因果关系理个明白。理不明白自然无法举证,如果因为医学科学的局限性导致医疗机构举证不能,进而承担败诉的风险,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并将严重挫伤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受认识的局限性所制约,医疗机构的误诊误治是无法从根本上完全避免的。如果连技术问题也被追究法律责任,将使医务人员向未知领域探索的积极性被消解在吃官司的恐惧之中。而医疗事业的日益萎缩,将从根本上损害所有患者的利益。

  (二)加重了医方的“自我保护性医疗行为”,最终损害了患者的切身利益。

  医疗行业是高风险的行业。因此它要求医务人员不仅有精湛的医术,还要有忘我的精神。正是靠了这种精神的引导,许多生命垂危的病人才在医务人员的积极抢救下转危为安。对医疗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事实上就把医务工作者“预设”为有过错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医生为了洗刷随时会加到头上的罪名,就会积极地选择“防御性医疗”。所谓“防御性医疗”有两个概念:一个是“积极性防御医疗”,就是医生小心翼翼地为患者做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检测,几套治疗方案,工作周密。即便是积极性防御医疗,也有对患者很不利的一面,尽管它看似更严谨、更周密、更细致。它会增加很多无谓的检测的程序、方法、手段,从客观上讲增加了患者就医的成本,对患者本人或患者单位(公费医疗)、对国家的医疗资源都是一种消耗和浪费。最终患者只能面对高额的结账单,其利益并没有受到真正的维护。另一个是“消极防御性医疗”。 以前提倡“只要有1%的希望都要用100%的努力来争取”,但现在为了1%的希望,医生要承担99%被告上法庭的风险,这种情况下,不少医生都会选择明哲保身,手术没把握成功就干脆不做了。医生在治疗上将变得保守,甚至“见死不救”,这种趋势将严重影响患者的切身利益!举证倒置让医生首先考虑避免事故的出现,假如这个患者的病有太大的风险,可以找出很多合理性的理由,例如医疗条件有限,技术能力不够等拒绝为他治疗。这种消极防御性医疗对患者极为不利,有时会造成患者的病情加重或者死亡。这样,一条原本旨在保护患者权益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却产生了损害患者权益的后果,这大约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

  (三)降低了医疗纠纷的诉讼门槛,导致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的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大大降低了患者状告医院的门槛,这样做在某种程度上容易诱发某些人滥用诉权,提起恶意诉讼,对方兴未艾的告医院风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滥用诉权所导致的,将不仅仅是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被纠缠得精疲力尽,还伴随着司法资源的浪费等一系列非常消极的社会后果。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部负责人披露,目前在有些地方,出现了黑恶势力介入医患纠纷的情况。某些人为攫取不义之财,竟然把帮助患者闹医院和打官司作为一种职业来“经营”了。在这种情况下出台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就更不能不使人感到担忧。因为患者方在很大程度上掌握着证明事件性质的主动权。只要患者方在某一环节上不予配合,就可能把医院逼入有口难辩、举证不能的窘境。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类案件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专利权人无法就制造同样产品的方法是否具有同一性而承担举证责任。现代企业的生产手段和技术手段都带有封闭性和保密性,专利权人作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的普通的民事主体,无法进入对方企业的内部收集证据;即使能够进入对方的生产车间,由于收集证据手段的限制,也难以获取足以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此外,如果专利权人通过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的方式收集证据,就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扩大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成本。而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最了解和熟悉该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工艺,也具备记载、实验等证明能力和证明条件,由其承担证明责任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又能在当事人之间最大程度地降低诉讼风险。如果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有效证明书其生产方法与专利方法的不同,他就要承担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随着高科技在生产领域的大规模应用,多数高度危险作业对人身造成的损害具有隐秘性和潜在性,这就给受害人证明高度危险作业与自己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带来较大困难。为此,多数学者主张受害人只需证明表面上的因果关系或两者之间有可能性即可,转而要求加害人就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结果这间没有因果关系进行证明。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则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如果不能证明没有因果关系,则推定成立,确认加害人构成侵权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随着近年来城乡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等特征。如果让受害人就其损害事实与加害人污染环境行为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无疑使受害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因为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不同于一般的侵权损害,其内在的因果关系常常需要非常专业的人员,利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方可作出判断和解释,而加害方相比受害人来讲更具备举证的能力和条件。因此,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让加害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四)建筑物或者取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只要发生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事实,首先推定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有过失,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因此,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推翻推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即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则不能免除基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法定的免责条件为:一、受害人的过错;二、第三人的过错;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随着现代工业的飞速发展,大量的工业制品成为全社会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然而,现代工业产品因科技含量的日益提高,其制造的技术和工艺也十分复杂和精细,普通的消费者对工业制品性能的了解也只是满足于如何使用,对其内部构造和生产工艺却知之甚少。因此,在调整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突出强调了生产者对其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应承担举证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生缺陷存在的。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在这种侵权诉讼中,实际侵害受害人权利的只是行为人之一或部分,但受一定的时空制约和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我们又无法确认确切的加害人。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考虑到共同危险人的共同过失,法律上将全部工会同危险的行为盾作是一个整体,不要求受害人对谁是真正的加害人予以证明,法院也不依职权确认谁是确切的加害人,而判决所有的共同危险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每一个人都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行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专业性的技术性,病员一般难以了解医生诊疗的具体过程和细节,而且,病员所有的医疗资料和档案均掌握在医院方的手中,因此,病员要证明医院行为存在过失很困难。虑及上述因素,为确实保护病员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在医疗行为引的侵权诉讼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这就在较大程度上可以缓解“医患”之间的社会矛盾,为病员实现自己的权利提供确实可行的救济途径。

  (九)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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